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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陈浩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浩,男,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2月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陈浩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若谷独任审判,书记员林亚辉担任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文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浩在冷水江市时代100酒店开了一间房(房间号为“711”),用来招待其朋友即吸毒人员张博。期间,吸毒人员刘洁(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在陈浩的邀请下到该房间玩耍。后陈浩又通过微信向谭佼程(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俗称“麻古”)剂若干。随后,吸毒人员陈海雄携带陈浩从谭佼程处购得的毒品来到该房间。陈浩及张博、陈海雄、刘洁遂在冷水江市时代100酒店711号房间内吸食了上述毒品。2015年12月7日19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称冷水江市时代100宾馆607房间有人遭非法拘禁。后民警赶到该房间,发现房间内有自制吸毒工具,遂对陈浩及张博等人进行了抓捕。到案后,陈浩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洁、张博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包括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到案后,陈浩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浩被执行逮捕前已被羁押的25日,应在执行刑期中予以折抵。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浩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若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亚辉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