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0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广秀与李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秀,李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525号原告蒋广秀,居民。被告李康林,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广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蒋广秀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天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