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231号原告:党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王某,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党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介 宁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