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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白柏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白柏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938号原告张伟。被告白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白柏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以白柏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李亚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