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白柏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白柏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938号原告张伟。被告白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白柏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以白柏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李亚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