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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甄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甄团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104号原告: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山西康培同福石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孝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告:甄团辉,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甄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山西华辉同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