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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王天顺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王天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负责人:阮少华,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申茂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天顺,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再审申请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天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上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