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安林与杨梅、赵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林,杨梅,赵勇,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1462号原告:王安林,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杨梅,女,1980年12月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石林县。被告:赵勇,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林县。被告:陈虹,女,1978年11月20日生,彝族,住。原告王安林与被告杨梅、赵勇、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安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林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王安林负担。审判员 唐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