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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安林与杨梅、赵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林,杨梅,赵勇,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1462号原告:王安林,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杨梅,女,1980年12月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石林县。被告:赵勇,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林县。被告:陈虹,女,1978年11月20日生,彝族,住。原告王安林与被告杨梅、赵勇、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安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林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王安林负担。审判员  唐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