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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铁英、万小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铁英,万小农,余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徐铁英。被执行人:万小农。被执行人:余志金。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徐铁英与被执行人万小农、余志金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小农、余志金应支付申请人徐铁英案款145600.0元,承担执行费208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5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万小农;余志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吴礼东助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焱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