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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茂大、孙师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茂大,孙师华,刘燕燕,孙少林,邹春弟,王霞东,吴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克荣,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茂大。被执行人孙师华。被执行人刘燕燕。被执行人孙少林。被执行人邹春弟。被执行人王霞东。被执行人吴彩霞。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茂大、孙师华、刘燕燕、孙少林、邹春弟、王霞东、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1、被执行人孙茂大、吴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支付利息52120元,合计29212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2、被执行人孙师华、刘燕燕、孙少林、邹春弟、王霞东对被执行人孙茂大、吴彩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孙师华、刘燕燕、孙少林、邹春弟、王霞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执行人孙茂大、吴彩霞追偿。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324元,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和车辆存在,但一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和车辆存在,但一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