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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林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林海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969号之一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适,职员。被告林海金,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