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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王俊鑫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乙,王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户籍地址湖北省洪湖市,现住地龙华新区。委托代理人:陆文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现居住地龙华新区。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某乙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请求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从2016年5月起至被上诉人满18周岁止。被上诉人王某甲的二审答辩请求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某甲出生至一审起诉前的抚养费应由谁主张以及原审确定的抚养费每月900元是否过高。王某甲出生至一审起诉前的抚养费虽然已经由其母亲支付,但是请求抚养费的权利仍然属于王某甲,上诉人主张应由王某甲母亲主张权利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原审酌情确定每月900元,根据深圳的消费水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王某甲虽非王某乙婚生,但王某乙仍应尽父亲的抚养责任,其有钱请律师,却不愿支付抚养费,滥用上诉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本院予以谴责。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上诉人王某乙已预交,由上诉人王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