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宏颖与李兆军、李岩、天地聚源(鹤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颖,李兆军,李岩,天地聚源(鹤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499号原告:李宏颖,230405198902010121,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鹤岗矿业集团公司总医院护士,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36委11组。被告:李兆军,230121198308114810,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黑HC20**号捷达牌出租车驾驶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兴盛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岩,男,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九洲兴盛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天地聚源(鹤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40委永昌公司2号综合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李树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19委振鹤综合楼301室。主要负责人:韦芳,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宏颖诉被告李兆军、李岩、天地聚源(鹤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李宏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李宏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李宏颖负担。审判员 刘亚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