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任小虎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小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终229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小虎,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家住宝鸡市陈仓区。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审理原审被告人任小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6)陕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小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任小虎醉酒后无证驾驶陕C×××××号奇瑞牌小轿车,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0KM+25M处时,与沿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郭某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任小虎驾驶逃离事故现场。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任小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任小虎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小虎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本案民事赔偿另行诉讼。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小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小虎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小虎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3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任小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小虎上诉提出,案发后其虽离开现场,但给警察打了电话,后又投案自首,不应认定其为肇事后逃逸,其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任小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任小虎供述,2016年2月12日20时15分左右,他驾驶陕C×××××号奇瑞牌小轿车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桃园村路段,那里没有路灯,他车灯太暗,会车时向右打一把方向,把路边一个人碰了,车辆右前大灯和行人腿部先接触,之后行人头部撞到车右前挡风玻璃上。事故发生后他比较害怕,没有停车,直接把车开走了。过了十多分钟,他停车给他岳父打电话说把人撞了,过了四五分钟他岳父来了,让他报警,他把车开到县功交警中队投案自首。当天12时许,他在任珠巧家五个人喝了三瓶白酒。2016年元旦收假后,张某把车钥匙给他,他一直拿着。张某说车钥匙在修理厂让他取,他从修理厂老板手把钥匙拿过来了。2016年2月4日他从修理厂将车开出后到2月12日,他一直开这车。2、证人杨某、赵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12日20时10分左右,杨某和赵某、郭某沿宝平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走,走到桃园村二组路口时,一辆陕C×××××号白色奇瑞牌轿车从他们后面开过来,撞倒了郭某,小轿车没有停车直接开走了。杨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陕C×××××号小轿车在陕西宝吉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他本人。2015年6月份他换了一辆车后,他把车一直放在顺德迪鑫修理厂院内停着。2016年1月份车电瓶没电了,他把车打着让充电,忘关车,他回去后给修理厂老板打电话说了一下,车钥匙修理厂帮他拿去放下了。任小虎在元旦前向他借过车,他知道任小虎没有驾驶证,他没有借。4、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6年2月12日20时30分,在212省道90KM+25M处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无刹车痕迹,留有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碎片,保险杠碎片,右侧倒车镜碎片。目击者称,肇事车辆为一白色小轿车,肇事后向北逃逸,其车辆右前角,挡风玻璃等部件损坏。5、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肇事车辆照片及肇事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任小虎对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指认。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被告人任小虎已办理机动车驾驶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陕C×××××号奇瑞牌小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陕西宝吉石油设备有限公司。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告知书、陈仓区县功镇桃园村委会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综合病历证实,被害人郭某经抢救无效后于2016年2月12日死亡。8、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实,2016年2月12日22时30分提取被告人任小虎血样,经检验乙醇含量为94.4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9、司法鉴定协议书、陕西中正机动车辆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实,陕C×××××号小轿车灯光信号装置齐全,左前灯、雾灯不能有效点亮,其技术性能不符合相关规定。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证实,被告人任小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11、收条三张证实,被告人任小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3万元。12、抓获及侦破经过证实,2016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任小虎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22时10分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3、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任小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可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小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原审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任小虎上诉提出,案发后其虽离开现场,但给警察打了电话,后又投案自首,不应认定其为肇事后逃逸,其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任小虎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任小虎未积极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虽在家人劝解下投案自首,但仍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任小虎虽有自首和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到本案的相关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廖晓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