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欧文迁、王小妹等与袁公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文迁,王小妹,欧江涛,田为英,欧红囊,梁有英,卢进夫,欧灵后,袁公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欧文迁,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小妹,居民。申请执行人欧江涛,居民。申请执行人田为英,居民。申请执行人欧红囊,居民。申请执行人梁有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卢进夫,居民。申请执行人欧灵后,居民。被执行人袁公陆,居民。申请执行人欧文迁、王小妹、欧江涛、田为英、欧红囊、梁有英、卢进夫、欧灵后等八人与被执行人袁公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执286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300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袁公陆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属本院管辖,本案已于2016年10月24日委托贵州省天柱县法院执行,本院对本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均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