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明星、张小寨、刘安平强奸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安平,又名小安平,男,1984年1月26日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普安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小寨,又名小寨,男,1992年11月20日生于贵州省普安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普安县。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明星,又名王贵、小贵,男,1992年4月4日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普安县盘水镇文毕村小岔沟组*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年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平、王明星、张小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范某、穆某、李某男、范某1四人与刘安平、王明星、张小寨、姜某、李某成等人在普安县盘水镇皇家至尊KTV喝酒唱歌。玩至次日凌晨1时许,范某等四人回家,走到KTV楼脚时,被刘安平、王明星(手持一把跳刀)、张小寨等人拦截威胁,不准范某等四人回家。范某等四人被迫上了刘安平驾驶的三轮车,来到普安县盘水镇赶场坡华元旅社。张小寨开了203、205房间。因张小寨开的房间不够,刘安平私自打开该旅社的202房间。刘安平和姜某将李某男和范某1带进202房间,刘安平要与李某男发生性关系,强行脱李某男的裤子,李某男不从,被刘安平打了一耳光,并威胁说不从就杀了李某男。李某男不敢反抗,刘安平便将李某男按在床上实施了强奸。刘安平、姜某与李某男、范某1进入202房间时,王明星将穆某拉进203房间。王明星脱穆某的裤子,穆某不让脱,王明星威胁穆某,穆某不敢反抗,王明星便将穆某的裤子脱至膝盖下方,在床边对穆某实施强奸。王明星将穆某拉进203房间后,张小寨和李某成带着范某进入205房间,李某成离开后。张小寨开始强奸范某,先去摸范某的乳房,后又脱范某的裤子,但范某反抗激烈,张小寨强奸未遂。刘安平在202房间强奸李某男后,来到205房间,见范某反抗张小寨强奸,刘安平殴打范某,范某呼救。范某1和穆某来到205房间劝解,刘安平打了穆某一耳光,穆某回到203房间。范某被带到202房间。张小寨和刘安平在205房间休息一会儿,刘安平再次将穆某和范某拉到205房间,刘安平殴打范某欲强奸范某,与此同时,张小寨去按穆某,因穆某和范某反抗激烈,强奸未遂。范某被刘安平打后,跑到202房间去和范某1在一起,天亮后,范某、范某1离开华元旅社。范某离开205房间后,穆某准备跟着范某离开205房间,又被张小寨强行拉到205房间,张小寨按穆某,穆某反抗激烈,刘安平见张小寨按不住穆某,将张小寨喊开,自己去按穆某,被穆某踢了一脚,后刘安平将穆某按在床上,强行将穆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下方,对穆某实施了强奸。刘安平在205房间强奸穆某时,张小寨也在205房间,张小寨见刘安平强奸穆某,便将自己的衣服裤子全脱了,等刘安平强奸完穆某后自己再去强奸穆某,被刘安平制止。穆某、李某男躲进厕所,天亮后,穆某、李某男在厕所里见范某和范某1离开,打开厕所门跟着离开。上述指控,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安平提出“我没有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也没有想过要强奸范某,我自愿认罪,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小寨提出“我没有强奸成功,持刀威胁时我没有在场,我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明星提出“我没有拿刀,刀是李某成拿出来的,我们没有商量过,是刘安平提出来去开旅社的,我和穆某发生性关系后,他们后面的强奸行为我不知道,我不是共犯”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与被害人范某(12岁)、穆某(15岁)、李某男(14岁)及范某1、姜某、李某成等人在普安县盘水镇“皇家至尊”KTV喝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范某、穆某、李某男、范某1四人准备回家,走到KTV楼下时,刘安平、王明星(手持一把跳刀)、张小寨等人拦截范某等四人并威胁不准回家,后范某等四人被迫上了刘安平驾驶的三轮车,来到普安县盘水镇赶场坡华元旅社。王明星出资,由张小寨到该旅社开了203、205房间。到205房间后,刘安平、姜某将李某男、范某1带进202房间,王明星将穆某拉进203房间,张小寨、李某成、范某留在205房间。在202房间内,刘安平要李某男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脱李某男裤子,李某男不从,刘安平威胁、殴打李某男,后强行与李某男发生性关系。在203房间内,王明星殴打穆某脱穆某的裤子,穆某不从并呼救,此时,刘安平来到203房间门前敲门,开门后,刘安平对王明星说“如果穆某不同意,就不要勉强”,刘安平离开后,王明星威胁穆某并强行与穆某发生性关系。在205房间内,张小寨用身体压住范某,脱范某的裤子强行与范某发生性关系,范某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刘安平强奸李某男后,听到范某的哭喊声,来到205房间,见范某反抗便殴打范某,叫范某不要喊,范某1和穆某亦来到205房间劝解,刘安平打了穆某一耳光,穆某回到203房间,范某1将范某带到202房间。后刘安平、张小寨再次将穆某、范某拉到205房间,刘安平殴打、威胁范某,强行与范某发生性关系,张小寨强行脱穆某衣服,强行与穆某发生性关系,因穆某和范某反抗激烈,强奸未遂。范某被刘安平打后离开205房间,来到202房间与范某1一起逃离现场。穆某准备与范某一起离开205房间时,又被张小寨强行拉回205房间,张小寨强行与穆某发生性关系,穆某激烈反抗,刘安平见张小寨按不住,脱掉自己的裤子,将张小寨喊开,用手按住穆某的双手,脱穆某的裤子,将穆某按在床上,强行将穆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下方,对穆某实施了强奸。刘安平在强奸穆某时,张小寨将自己的衣服裤子全脱了,待刘安平强奸完后再强奸穆某,刘安平强奸后,张小寨光着身体准备强奸穆某时,穆某躲在刘安平身后,刘安平对张小寨说先等穆某上厕所。后穆某、李某男躲进厕所趁机逃离现场。另查明,李某男,女,2001年6月21日生;范某,女,2002年11月28日生;穆某,女,2000年2月28日生。刘安平,2015年11月10日被抓获;张小寨,2015年11月26被抓获;王明星2015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明星、张小寨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5年11月2日,范某在其外婆陈某会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5年10月13日凌晨,其在普安县盘水镇赶场坡一旅社被多名男子打,其中一人脱她的裤子想强奸她,因其奋力反抗,强奸未遂,请求公安机关处理。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载明刘安平2015年11月10日被抓获;张小寨2015年11月26被抓获;王明星2015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3、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2015年11月5日,李某男检见外阴发育正常,处女膜完整,未见破口红肿;2015年11月4日,穆某检见外阴发育正常,幼女型,处女膜12点处破损,查彩超示宫内见7mm×5mm无回声区,考虑早孕。2015年11月13日因宫内早孕药物流产术,流出物送警。2015年11月2日,范某检见外阴发育正常,幼女型,处女膜完整。4、户籍证明:载明王明星,男,1992年4月4日生;刘安平,男,1984年1月26日生;张小寨,男1992年11月20日生;李某男,女,2001年6月21日生;范某,女,2002年11月28日生;穆某,女,2000年2月28日生。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载明王明星、张小寨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6、情况说明:载明穆某流产术流出物提取与王明星、刘安平DNA检测、比对未检出DNA。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物证记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载明2015年11月2日,普安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普安县盘水镇赶场坡。中心现场位于王记狗肉馆,王记狗肉为三层砖混结构,第一层为狗肉馆、第二层为旅社。从王记狗肉馆西面通道进入二楼过道,过道呈南北走向,从南往北依次为201房间、楼梯间、厕所、202房间、206房间;过道西面从被往南依次为203、204、205房间。据受害人陈述穆某被强奸的房间为203、205房间;范某被强奸的地点为205房间;李某男被强奸的地点为202房间,因距案发时间较长,未能提取物证。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载明2015年12月8日,刘安平对现场进行指认,现场位于普安县盘水镇华元旅社二楼,经指认,2015年10月13日凌晨其对穆某实施强奸、殴打的房间在205室内,对李某男实施强奸的地点在202室内。2015年12月8日,张小寨对现场进行指认,经指认,2015年10月13日凌晨其对穆某、范某实施强奸、殴打的地点位于普安县盘水镇华元旅社205室内。2015年12月8日,王明星对现场进行指认,经指认,2015年10月13日凌晨其对穆某实施强奸的地点位于普安县盘水镇华元旅社203室内。3、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11月18日,穆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即王明星)是强奸自己的小贵;2015年11月3日,范某1从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即张小寨)是强奸范某的人。2015年11月3日,李某男从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即刘安平)是一起在皇家至尊KTV喝酒后威胁其到旅社对其实施强奸的小安平。4、提取物证记录:载明2015年11月13日,穆某被强奸后经普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怀有身孕,同日在该院做流产手术(药流),因案件需要,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穆某流产术后流出物(胎盘)提取送检。三、证人证言1、范某1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下晚自习后,我和我妹范某从学校出来遇到穆某、李某男,穆某叫我去帮他朋友过生日,陈某、陈某1也过来,我们一起到东方明珠的一个房间玩,我们一直在房间里玩到23时30分左右就走了。从东方明珠出来后,穆某说他去皇家至尊找人,我和范某、李某男、陈某1、陈某陪她去找人,我们到一个包间内,里面有六个男生,我都不认识,后陈某、陈某1先走,我们一直呆在里面三个小时左右走出来。包间里面的六个男生,有三个手里拿着刀站在门口,其中一个男的说今天晚上哪个敢走,就把她杀了,我们往一中方向走了20米,其中一个男的骑摩托车在我们前面拦住我们,拿出电话来打,打给谁我不知道。十多分钟后,小安平骑一辆三轮车来,叫我们上车,我们四个女生和一个男的上了小安平的三轮车,小安平把我们拉到赶场坡的一家旅社,小安平叫我们上旅社里面去,叫我们四个女生住一个房间,我们刚上去,那几个男生就上来,他们开了三个房间分别是202、203、205。穆某和一个男的住203,我和姜某、李某男、小安平住202,范某和另外二个男的住205,进房间后我坐在床上,姜某躺在床上,李某男和小安平睡在一张床上,我听见小安平在按李某男,李某男说不行,一段时间后,小安平看见我还坐着,就骂我“你妈的,还不给老子睡着”然后姜某叫我脱鞋子上床睡觉,我就上床睡觉,睡了二十多分钟,我起来上厕所听见我妹喊“姐、救命”,我把205房间的门踢开,我见我妹坐在进门的那张床上头发凌乱,衣服的拉链也被拉下来一半,我就把我妹拉到202房间。五六分钟后,小安平又把我妹拉到205房间,我也没有睡觉,一直到早上五点五十几分,我妹来喊我,我把门打开,我骗他们我妈在家,如果我妈发现的话,她会去报警,小安平说让我和我妹走,不让穆某和李某男走。然后我和范某就回家了。我看见小安平在按李某男,听见李某男说不行。在202房间我听到203房间里面的声音,穆某在“啊”的叫,她说放开我,我从厕所出来去拉我妹的时候经过203门口,看到穆某站在203房间门口,她很生气的样子,她说她被人家(强奸)上了。后来我妹和我说她被小安平拉到205房间时被小安平打了几巴掌。2、马某兰的证言:我在普安县赶场坡23号开了一家旅社,名字叫华元旅社。一楼是狗肉馆、二、三楼是旅社。3、张某的证言:发生性行为后,因个体差异,有的女性处女膜较好,在一次性行为后不一定会破裂。处女膜破裂后不会自动修复。四、被害人陈述1、范某的陈述:我于2015年10月12日被人强暴了。2015年10月12日晚自习后,穆某约我、范某1、李某男到普天大道东方明珠唱歌,房间内有三个男子,我们玩了一个多小时就离开。凌晨一点左右,穆某又叫上我们三个到皇家至尊二楼一个房间去玩,房间内有很多人,有男有女,但我都不认识,男子都在十七八岁、女的有二十多岁,我们和房间内的男男女女一起喝酒、聊天。有几个男子告诉我他们叫小寨(小在)、小安平、姜某。凌晨二点过,我们准备回家,刚从皇家至尊走到马路上,小寨、小安平、姜某及我们不认识的三个男子就追出来让我们不要回家,其中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拿出跳刀威胁我们,如果谁回家,他就杀谁,我们被吓住了不敢回家。姜某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带着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小安平开着一辆三轮车带着我们四人和二名不认识的男子来到赶场坡对面的一旅社二楼的二个房间,我们四个女生在一个房间,后范某1被小安平拉到另外一个房间,小安平又将穆某、李某男拉到另外一个房间,房间内剩下我一个人。之后小寨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进入我在的这个房间,房间内有三张床,我坐在靠门的这张床上,我不认识的男子坐在中间的床上,小寨睡在靠窗的那张床上。我们三人在房间内待了约半个小时,期间小寨喊我躺下睡觉,我害怕不敢睡,一会儿,小安平来到我们房间叫小寨出去有事商量,他们在门外待了一会,小寨回来跑到我睡的床上,用身体压住我,脱我的裤子,我反抗并大声的喊姐救命,随后范某1从其他房间跑到我在的房间把我拉到她在的房间。小寨又将我拉到我之前在的房间,后穆某也被拉到我在的这个房间,小安平、小寨以及我不认识的一名男子进入房间,小安平、小寨想强奸我和穆某,但是我和穆某一直反抗,小安平用拳头打我的头,我哭着跑到我姐姐在的房间,我姐姐范某1和小安平说如果他们强奸我,我们会报警,他们就没有敢整我和我姐姐,六点过钟,我和我姐离开旅社,穆某、李某男还在旅社内。小寨在强奸我时,他一直用手脱我的裤子,我一直反抗,裤子没有被脱下来。小安平强奸我时,他也用手脱我的裤子,我一直反抗,裤子没有被脱下来,小安平用拳头打我的头,打了我二耳光,并威胁我说不给他整,他把我从二楼丢下去。2、穆某的陈述:2015年10月12日晚自习后,范某到普安二中接范某1遇到我们,当时我和陈某1、陈某在一起,后来陈某1、陈某说他们朋友过生日,叫我们去唱歌,后李某男、范某1、范某和我一起到东方明珠唱歌,玩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出来,李某男又叫我们到皇家至尊找她朋友玩,我们到一包房,房内有七八个男生、十多个女生,我认识的有姜某、小旭、小贵、小寨、小安平,玩了多长时间我记不清楚。我、范某1、范某、李某男出来准备回家,但是小贵、姜某、小安平、小寨不要我们回家,小贵还拿出一把跳刀来说不准我们回家,我们回家的话他就把我们杀死。他们用三轮车和二轮车把我们强行拉到赶场坡对面的一个旅社里面,小寨去开了三个房间,这时又来了二个男生,一个是散脑壳,另外一个我不知道。开好房间后小贵把我拉到二楼的一个房间,李某男、范某1、姜某、小安平四人进入一个房间,小寨拉范某进入另外一个房间。我被小贵拉进房间后,坐在地上,小贵拉我到床上去,我不上去,他打了我二耳光,他拉我坐在床边,开始脱我的裤子,我用手拉着不给他脱,他又拿刀威胁我,把我裤子脱到膝盖处,他把他的裤子也脱了,按在我身上强奸我,他把他的阴茎插进我的阴道里面,插了差不多十分钟,然后射精在我阴道里面。我被强奸后从房间出来,我听见范某的喊叫声,我进入三张床的那个房间,进去后小安平打了我一个耳光,说我叫声大很,怕把房东叫出来。我被打后,我和范某一起出来上厕所,上完厕所回去后,范某坐在床上,姜某跑去和范某睡,不知道他们怎么搞的,小安平跑过去打范某,用脚、手踢打范某,用一个酒瓶打在范某头上,但是酒瓶没有碎。范某被打后跑到房间外面,我准备跟着出去,被小安平拉回来,小安平先把他的裤子脱了,把我按在床上强奸我,他在按我的过程中被我踢了一脚,他用一只手按住我的双手,另一只手脱我的裤子,将我的裤子脱到脚背处,用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插了二三分钟,他就射精了,有的射到我的阴道里面,有的射到阴道外面。我被强奸的时候小寨和散脑壳一直在房间内,小寨把自己的裤子全部脱了,小安平强奸完后,我起来准备穿裤子,小寨跑过来拉住我准备强奸我,我躲在小安平后面,我说我要上厕所,小安平对小寨说等我先去上厕所,我进入厕所后,小安平叫我不要出来,然后我就躲在厕所里面。在厕所里面我看见小寨光着下身进入李某男们的房间,李某男打开门跑出来和我一起躲在厕所里面,等了十多分钟,我们见天差不多亮了,走廊里没有人,我们开门出来去李某男租住房处。我被小安平强奸时,看见我的内裤上有血,我以为来月经了,后我妈带我去普安县医院检查,我的处女膜破了,而且怀孕了,做了人流手术,把打下来的东西交来刑侦大队。小安平强奸我的时候没有打我,是在强奸我之前打过我。3、李某男的陈述:2015年10月12日,穆某下晚自习后,我到二中门口找穆某的时候遇见穆某和范某、范某1在一起,后来遇到陈某1、陈某,陈某1、陈某的朋友过生日,叫我们一起到东方明珠玩,在玩的过程中遇到我们原来认识的小安平、姜某、小寨及三个我不认识的男生,他们拉我们到皇家至尊KTV玩,我们说不去,姜某说如果我们不去,就要打我们,我们就被姜某们拉到皇家至尊KTV,除了姜某们外还有李某成、小贵和五六个女生在。玩到十二点钟左右,那帮我不认识的女生走了,我们要和她们一起走,姜某、小安平不准我们先走,叫我们等他们一起走。姜某拿出一把跳刀来在那里玩,说如果等哈你们不和我们走,我就要杀人。我们被吓得不敢说话。凌晨二点钟,我们一起从里面出来,姜某说他要送范某、范某1走,小贵不同意,上去把姜某手里的刀抢了。我们说要回家,姜某、小安平、小寨、李某成、小贵各自拿出一把跳刀来吓唬我们,说如果你们谁要走,我们杀她一刀。他们这帮人把我们拉到赶场坡对面的一个旅社,开了三个房间,姜某、小安平将我和范某1拉到一个房间,小安平和我睡在一起,脱我的裤子,我不让,他打了我一耳光,说如果我不给他的话,他把我杀了。因他带着有刀,我就不敢反抗,他将我的裤子脱下来,又将自己的裤子脱了,爬在我的身上将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内,抽动了二三分钟就射了,这个时候李某成进来说他要走,我将裤子穿好,小安平穿好裤子不让他走,李某成和小安平就一直在一起。后面我听见范某又哭又叫,范某1过去拉她妹来和我们一起,范某一直哭,小安平将范某接过来,小安平打了范某,用脚踢、用手打、用酒瓶打。散脑壳过来我们这个房间和范某1睡在一起,小安平回来后将我和姜某拉到另外一个房间,过了几分钟,我听见穆某在外面厕所,小安平喊穆某,我跑到厕所里和穆某躲在厕所,等外面全部关门后我们才逃出来。我被小安平强奸之前没有和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我被强奸后内裤上有血,我与小安平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但是我不敢反抗。小安平说如果我们报案就不要在普安出现,让他见到一次就打我们一次,我才不敢来报案。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刘安平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小寨、姜某、匡某在王贵家喝酒后,到盘水镇皇家至尊KTV唱歌。期间,小寨喊来六七个人来唱歌,其中二名男生,四名女生,其中二名女生我认识,一个叫李某男、一个叫穆某,这些人都只有十五六岁,匡某叫来他的一个朋友李某成,王贵叫来他的一个朋友尹某。我们一共喝了五六件酒,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才离开。从KTV出来时,王贵和我、小寨、李某成、尹某叫四个女生说不要回家了,去开旅社睡,我不知道名字的二个女生说不去,我和姜某去骑我们停在马路旁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王贵、小寨、李某成、尹某和那四名女生站在KTV的路口,他们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不清楚。我们把摩托车骑到门口,小寨、王贵、李某成、尹某、李某男、穆某、一个不知名的女生坐上我的三轮摩托车,另外一名女生不愿意上车,小寨就去拉这名女生上车,我们一共十人坐三轮车经过普天大道、客车站到赶场坡的华元旅社。我们到旅社李某成就先回家了,小寨去找旅社老板开了二个房间,房间开在二楼,房号是多少我记不清楚。我们到二楼,我和姜某、李某男、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生进入一个房间,小寨、尹某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生进入另一个房间,王贵把穆某拉进一个房间。我在的这个房间有二张床,我要求李某男和我睡一张床和我发生性关系,她说她认我当哥,怎么能发生性关系,我说只发生一次,她就没有拒绝我,我们睡在一起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姜某和那名女生睡在一张床上,他们发生什么事情我不清楚。我和李某男发生性关系后,听到穆某和王贵在房间里吵起来,穆某一直在喊救命,喊王贵不要强奸她,我从房间出来到王贵、穆某住的房间门口敲门,一直没有人开门,没听到穆某的叫喊声,我就回到自己的房间,我刚到房间,穆某就跑到我所在的房间,王贵也跟着跑进来,穆某大哭什么也没有说,外衣不见了,头发比较乱,王贵没有穿衣服,只穿一条内裤。王贵在我房间内打了穆某几耳光,穆某也没有反抗,王贵把穆某从我在的房间往他住的房间拉,我跟着出去告诉王贵,如果穆某不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就不要勉强,王贵说我们还是不是兄弟。之后王贵把穆某强行拖进他住的房间把门锁上,我在门口听见穆某叫王贵不要整她,我在房间门口停留了一段时间,听见里面没有喊声,我就回自己的房间。我回到自己的房间,见李某成也在房间里和李某男在一张床上,我不高兴,就把李某男叫到204房间,叫她把房门关好自己睡觉。之后我听到小寨、尹某和那名我不认识的女生房间内,那个女生叫小寨、尹某不要整她的哭喊声,我叫上姜某去小寨、尹某的房间敲门,门是锁上的,没有人开门,姜某用脚将门踢开,我们进入房间,和姜某睡在一起的那个女生也进来,我看见小寨和尹某把那名女生压在床上,小寨的上衣是脱了的,尹某穿着衣服的,那名女生也是穿着衣服的。尹某看见我们进来就站起来,小寨还用身体压着那个女生,我把小寨拉起来,那名女生也站起来,我用手打了那个女生身体二下,叫她不要叫喊,难听很。和姜某一起的那名女生和被我打的那名女生要回家,小寨不准他们走,姜某和小寨吵起来,姜某和小寨说不准他强奸她女朋友的妹妹,小寨准备打姜某,被我制止了,我叫这二名女生回家。我和姜某回到我们之前住的房间,刚开始那二姐妹并没有走,李某成和当姐姐的女生睡在一张床上,尹某一个人睡在另外一张床上,当妹妹的那个女生在床上的另一头。姜某见当姐姐的那个女生和李某成睡在一张床上就离开旅社回家了。几分钟后我听见小寨的房间内又有穆某的哭喊声,我来到小寨所在的房间,见小寨一丝不挂的用身体把穆某按倒在床上,用手脱穆某的衣服,当时穆某上身只剩一件胸罩,下身还穿着裤子。穆某一直反抗,小寨用手打穆某,用手拉穆某的头去撞柜子,我把小寨拉着,叫他不要硬来,有本事就哄她和她发生性关系。小寨也没有说什么,只是心里不舒服我,就光着身体睡在床上。后来穆某和我说,让我和她睡,我就和穆某睡在一张床上盖着被子,小寨睡在旁边的床上,我用手伸进穆某的胸罩内摸她的乳房,穆某让我保护她,不要小寨和尹某强奸她,我答应她的要求,穆某就把裤子脱了,之后我用手摸她的阴部,我爬到她的身上,把裤子脱了,将阴茎插入穆某的阴道,来回抽插了十几秒钟之后,被小寨发现了,他光着身子跑到我们睡的床上来,准备和穆某发生性关系,穆某说她要上厕所,我就拉着穆某到厕所叫她把厕所门锁好,不要小寨进来。之后我听见李某男在房间内喊叫,我见尹某用身体把李某男按倒在床上准备强奸她,我就把尹某拉开,尹某不高兴说我把李某男整了,他没得整不舒服,我告诉他,李某男不让他整,之后我叫李某男、穆某离开了旅社。之后我和王贵、尹某、小寨、李某成五人一直在旅社睡到天亮各自回家。我和李某男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房间内有姜某和一名女生,当时灯是关了的,我们是盖着被子的。后尹某想强奸李某男但被我制止了,因为李某男和我发生过性关系我不想让其他人动她。因为小寨想强奸穆某,被我制止了,我告诉穆某我可以保护她,不让小寨、尹某强奸她,之后我提出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她就同意了,当天我问过穆某王贵是否强奸了她,她给我点了一下头。李某男可能有十五岁左右,穆某有十五六岁。当天我身上没有带刀,我知道李某成、小寨身上有刀。和李某男来的这二名女生我是第一次见面,她们是姐妹关系,一个十六岁左右,一个十四岁左右。2、张小寨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二点过,我打电话给陈某(普安二中学生),说我们在皇家至尊KTV喝酒叫她上来玩,后陈某和四个女孩一起来,分别是穆某、李某男、范某1、范某,我们当天在皇家至尊玩的男生有我、刘安平、小王贵、姜某、李某成等人。我们玩到凌晨二点钟从皇家至尊出来,穆某、李某男、范某1、范某四人说要回家,小安平、李某成、小王贵不给四个女孩回家,李某成还拿出一把跳刀来,我把范某拉到身旁要求她做我女朋友,但是范某不同意,我把范某喊回来和穆某们在一起。后我们把她们四个女孩全部喊上三轮车,小安平开车带我们到赶场坡华元旅社,小王贵拿了80元钱给我,叫我去开房间,我当时开了203、205房间。在开房的时候,小安平、小王贵们把四个女孩喊上二楼,他们上楼后,我也上二楼,小王贵把穆某拉进203房间,小安平和姜某喊起李某男、范某1进入202房间(不是我开的),之后我和李某成、范某进入205房间,房间内有三张床,范某坐在靠门的那张床上,我坐在最里面的那张床上,李某成进来一会就离开了。十多分钟后,小安平来到房间喊我出去,在门外小安平叫我把范某按了(意思叫我强奸范某),说完后我进入房间,叫范某睡在床上,但范某不睡,我将范某按在床上摸她的乳房,脱她的裤子,但是反抗得很厉害,一直叫她姐救命,她的裤子脱不下来,四五分钟后,范某1和小安平来到205房间,我将范某放开,小安平问范某叫什么,打了范某一耳光,之后范某被范某1拉到202房间。后小安平将范某、穆某拉到205房间,这时李某成回到旅社,但是他是先进入202房间。我和小安平就在205房间强奸穆某、范某,我按的是穆某、小安平按的是范某,穆某、范某反抗得很厉害,小安平动手打范某,范某哭着去202房间找范某1。范某离开后,我又接着按穆某,但是没有按得,李某成来到205房间说,他今天没有得搞,怎么样都要把她们按了,他只是说,没有动手按。在我们按穆某期间,他就在202、205房间走动。小安平一直在205房间,我按穆某二三分钟,他见我按不住,叫我走开,他自己去按穆某,然后小安平就把穆某强奸了。小安平在强奸穆某的时候,我自己把衣服裤子全部脱光了,他强奸完后,我又想去强奸穆某,小安平把我挡住了,他不让我强奸穆某,后穆某穿好裤子躲到厕所里面去。凌晨五点过,范某1们和姜某、李某成说她们要读书,这几个女孩就离开旅社,我们五个男生也离开旅社。我只看到李某成拿出刀,他们具体讲什么我不清楚。穆某他们几个是未成年人,但是多少岁我不知道。当晚我和小安平动手打过人,我动手打了穆某一耳光。小安平动手打过范某、穆某。我本来是打算强奸范某、穆某的,她们反抗得比较厉害,都没有强奸到。李某男在202房间被强奸,穆某在203房间被王贵强奸、又在205房间被小安平强奸。我们在强奸的时候,没有关灯。之前我们没有商量过。李某成、姜某没有强奸他们,李某成只是威胁穆某他们,说谁敢走他就把谁杀了。从普天大道来旅社的时候,小王贵骑得有一辆二轮摩托车,谁和他骑我不清楚,我是坐小安平的三轮车。我们说的“按”“干”的意思是强奸。3、王明星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刘安平、姜某、张小寨、匡某、小江在我家吃饭,饭后我们到皇家至尊KTV唱歌,刘安平叫来一些我不认识的小姑娘来唱歌,我们喝了一些啤酒,后李某成也来和我们一起玩。我们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才出来,刘安平等人不让其中的四个小姑娘离开,我准备回家,但喝酒了骑不了车,刘安平叫我不要回家,问我身上有没有钱,他说带这些小姑娘去开旅社睡觉,我把身上的50元钱给了他,之后刘安平骑他的三轮摩托车带上四个小姑娘去旅社开房去。后刘安平又骑车回来带我和姜某到盘水镇赶场坡华元旅社,我的摩托车被李某成骑走。我们到旅社二楼的一个房间,有我和刘安平、姜某、张小寨及四个小姑娘在。在房间里,刘安平和姜某分别拉着一个小姑娘到二楼的另外一个房间,我拉着一个小姑娘到另外一个房间,张小寨和最小的一个小姑娘在原来的房间里。我们到房间里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做什么,十多分钟后,李某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找他玩,我就离开房间到李某成住的旅社,我见他和另外二个我不认识的女生在一起,我玩了一会儿,就回到华元旅社,到了华元旅社我刚开始在的房间,被我拉进房间的那个小姑娘还在房间内床上坐着,我上床叫小姑娘和我一起睡觉,我告诉她,我不会强奸她,之后小姑娘睡到床上,我就用手去摸她的身体,她叫我不要整,我当时没有顾忌她反抗,强行脱下她的裤子,用身体压住她,把我的裤子脱到脚踝处,露出我的阴茎,把她的双褪分开,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我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听到房外有人敲门,我就停止了用阴茎插这名小姑娘阴道的行为,小姑娘赤裸的从床上跳下来蹲在地上,我叫她睡到床上去,她怕我再次强奸他,不肯回到床上,我就吓唬她,她把裤子穿上回到床上,我就去开门。开门后我见是李某成,我问他干什么,他说不搞什么就是来看看,后刘安平也来到我们房间,我去上厕所,不知道刘安平和小姑娘讲了什么,我回来,刘安平叫我不要强奸这个小姑娘,要想搞就好好哄她,不然她会告我。刘安平离开后,我和小姑娘在房间里,我问小姑娘我再强暴她,她是不是会告我,小姑娘点了点头,之后我没有再对她实施强奸。凌晨刘安平、张小寨、姜某来房间叫我走,我发现和我在一起的小姑娘不见了,刘安平告诉我出事了,让我赶快离开旅社,张小寨、姜某告诉我,刘安平想强奸被叫到华元旅社的小姑娘,人家不同意,刘安平就打了人家。当晚,我知道李某成带着一把黑色的卡子刀。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小姑娘我不认识她,当时我喝了酒,性欲望很强,她估计有十六岁左右。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明星所提“我没有拿到,刀是李某成拿出来的”的辩解意见,经查,王明星等人持刀拦截、挟持被害人到华元旅社实施奸淫的事实,有被害人穆某、李某男的陈述与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范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等人为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酒后在公众场所公然持刀劫持被害人范某(幼女)、穆某(未成年人)、李某男(未成年人)等人到普安县盘水镇华元旅社房间内,供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等人奸淫,实施犯罪中,肆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中,刘安平强奸李某男、穆某、范某系强奸妇女多人,刘安平与张小寨在同一较短时间内分别对穆某、范某实施强奸,二人系轮奸。王明星强奸穆某一人。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安平、张小寨等人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共谋后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作用大小依次为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张小寨、王明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小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明星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安平所提“我没有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也没有想过要强奸范某”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安平采用胁迫、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先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男、范某、穆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我自愿认罪,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安平到案后至庭审中,为逃避处罚,仅表示自愿认罪,但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其无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此外,家庭困难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小寨所提“我没有强奸成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安平、张小寨共同强奸范某、穆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安平强奸穆某既遂,张小寨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我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小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明星所提“我们没有商量过,是刘安平提出来开旅社的,我和穆某发生性关系后,他们后面的强奸行为我不知道,我不是共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安平、张小寨、王明星的犯罪性质、情节等,结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安平、张小寨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王明星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安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小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三、被告人王明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锦辉审 判 员 潘明& # xB;人民陪审员 杜 昌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28--29-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