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蔡某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3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某,男,1964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由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闽082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蔡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蔡某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代理审判员 谢 梦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