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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耀元、戴学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元,戴学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耀元,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戴学恒,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张耀元与被执行人戴学恒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因出现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