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02执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高仲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高仲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371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龙,男。被执行人高仲权,男。本院执行的刘玉龙与高仲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7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仲权应向申请执行人刘玉龙履行如下义务:向刘玉龙返还陕K741**沃尔沃小车;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高仲权负担43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高仲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