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白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白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07号申请人郭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白某某(2016)陕082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白某偿还申请人郭春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5000元,月利率20‰计算)。被执行人白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