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邹昌彬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邹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昌彬,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昌彬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