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慕德涛与张福来、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慕德涛,张福来,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慕德涛,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营县。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来,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西311队。负责人刘昌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谭志怀,山西光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路西311队。法定代表人杨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慕德涛因与被上诉人张福来、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慕德涛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海、谭志怀,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福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慕德涛诉称,2013年7月慕德涛承揽张福来分包的山西冶金岩土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河北省赤城县宏远矿业有限公司小口径钻探工程,工程于2013年11月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完成工程量840.55米,张福来应付工程款226948元,张福来已付119350元,尚欠107598元,张福来以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不给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余款,为了维护慕德涛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张福来代理人丁文霞口头答辩,钱数不对,其中税没扣,纳税之后剩余约91700元,应扣税款15886.36元。张福来欠慕德涛的钱和山西冶金岩土勘察第一分公司没有关系。欠的一部分钱和慕德涛说了是想用于包其他工程,如慕德涛非要钱我们一下拿不出来,可以分期给付,如果慕德涛不干我们只有用设备抵顶。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辩称,2013年我公司在河北省赤城县王官村铁矿详查钻探施工项目进行的施工,在施工中,我公司将部分钻探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张福来。由张福来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双方签有劳务实施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张福来共计施工钻探2058.88米,结算价款366050元,我公司已将上述劳务工程款全部付给张福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至于张福来是否将工程款全部付清,是张福来与慕德涛之间的经济纠纷,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我公司与本案慕德涛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慕德涛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存在应当向张福来主张权利,他们之间是劳务工程内部债权债务关系,与我公司无关。法律规定若我公司未付清劳务工程款,在未付清内承担清偿责任,付清劳务工程款的,法律没有规定要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驳回慕德涛向我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3年在河北省赤城县王官村铁矿详查钻探施工项目进行的施工,在施工中,该公司将部分钻探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张福来,双方签有劳务实施合同。在张福来施工过程中,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慕德涛,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收结算,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张福来已经工程验收结算完毕,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已将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此承包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已履行完毕,张福来与慕德涛于2014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单,实际工程结算价款226948元,甲方张福来已付款115350元,还欠慕德涛工程款111598元,对此工程各方对工程质量及结算款项提出异议,后张福来又给付慕德涛工程款4000元,现张福来实欠慕德涛工程款107598元,为此慕德涛诉至法院,要求张福来给付欠的工程款107598元,以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张福来实欠慕德涛工程款107598元理应给付,张福来的委托代理人丁文霞当庭表示应扣税款15886.36元后再给付慕德涛工程款的剩余部分约91700元,因双方未在工程结算单约定,慕德涛又不认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张福来已就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已与张福来全部结清,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权利与义务已履行完毕,慕德涛请求让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负担张福来实欠慕德涛工程款107598元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张福来给付实欠慕德涛工程款10759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交赤城县法院转慕德涛。二、驳回慕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张福来承担。慕德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福来系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张福来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系违法分包关系,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系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三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明知上诉人张福来没有任何资质,还将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张福来,属于违法分包。故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是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是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一种常见形式,它区别于工程分包,但又与工程分包密不可分。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的规定,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故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上诉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应对该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判决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均由三被上诉人平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金前审 判 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