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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麻兰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麻兰弟,叶杏花,麻光环,朱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麻兰弟,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叶杏花,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麻光环,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朱丹华,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麻兰弟所有的浙G×××××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郑雪卿(身份证号码:)以2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G×××××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雪卿所有,该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雪卿(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G×××××汽车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4)杭下立预字第3101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