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设、翁振昌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设,翁振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设,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住商丘市。被告人张建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于2015年3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翁振昌(别名殷华),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商丘市。被告人翁振昌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于2015年3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徐长久、宋威(实习律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设、翁振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设及其辩护人蒋保军、赵晓晓,被告人翁振昌及其辩护人徐长久、宋威(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份,被告人张建设利用伪造的商丘市梁园区幸福社区工程建设框架协议(甲方: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乙方:中天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建军分公司)及工程开工令,骗取工程承包人逯伟人民币30万元现金,至逯伟报案前,已退还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2、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翁振昌从被告人张建设的理财公司贷款百万元,部分资金到期未还,而张建设的理财公司到期理财户又催还理财资金,为了稳住理财户,张建设授意翁振昌在11月至12月份间伪造了中标通知书、幸福社区工程建设框架协议(河南省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梁园区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双方签订的)及施工合同。之后,被告人张建设利用这些伪造的通知书、协议及合同在翁振昌帮助下骗取工程承包人李某、高某施工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分别汇入张建设及妻子银行卡中。被告人张建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其系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张建设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翁振昌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翁振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翁振昌系自首、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份,被告人张建设利用伪造的商丘市梁园区幸福社区工程建设框架协议(甲方: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乙方:中天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建军分公司)及工程开工令,骗取工程承包人逯伟人民币30万元现金,至逯伟报案前,已退还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2、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翁振昌从被告人张建设的理财公司贷款百万元,部分资金到期未还,而张建设的理财公司到期理财户又催还理财资金,为了稳住理财户,张建设授意翁振昌在11月至12月份间伪造了中标通知书、幸福社区工程建设框架协议(河南省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梁园区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双方签订的)及施工合同。之后,被告人张建设利用这些伪造的通知书、协议及合同在翁振昌帮助下骗取工程承包人李某施工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分别汇入张建设及妻子银行卡中。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张建设、翁振昌户籍证明及户口注销手续。(2)、抓获经过。(3)、伪造的幸福社区工程建设框架等协议。(4)、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证明,主要内容:我单位没有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建军分公司签订过《幸福社区工程建设框架协议》,更没有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协议,公安机关向我们出示的上述协议系伪造,文书上我单位代表签字经赵启祥本人辨认均系伪造,所盖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印鉴经比对我单位印鉴也均系伪造。(5)、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建军分公司证明,主要内容:我公司没有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也没有签订《路基排水防护劳务合同》,文书上所盖我公司合同专用章经比对我单位公章系伪造。(6)、河南省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0日为投标梁园区产业集聚区幸福工程,我公司与张建设签署一份《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张建设作为幸福社区项目部经理身份,双方约定若中标,由张建设承包此工程,若不中标,此合同作废,张建设无权利义务分包此工程。我公司参与投标事项后流标,80万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张建设,此合同就此作废,我公司与张建设再无关系,张建设再以我公司名义进行的工程分包等一切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张建设再没有交给我公司任何钱款。参与幸福社区工程竞标流标后,就不会再有中标通知书。公安机关出示的《中标通知书》(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不知情。我公司从未与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过任何工程协议,公安机关出示的盖有我公司公章的与集聚区的协议系伪造,公章不是我公司所盖。我公司从未与高某签订过《幸福社区建设框架协议》,公安机关出示的我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幸福社区建设框架协议》系伪造。(7)、由殷华以金某的名义与高某签订的框架协议。(8)、银行支付款项凭证复印件:支付款项凭证显示:高某先后两次从银行支付给张建设妻子王海霞人民币二十万元,支付给张建设二十万元。(9)、被告人张建设给高某书写的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收到高某交来幸福社区7号楼定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保证高某在2014年12月16日进入现场施工,如到期不能进场施工,高某有权收回全部定金,施工条件以合同为准。另按本合同工程中标价下浮90%执行结算。收款人张建设。(10)、被告人张建设以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逯伟签订的假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1)、被告人张建设给逯伟出具的保证金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收到逯伟关于幸福社区7号楼33层大清包履行合同保证金陆拾万元整,双方约定2014年8月4日之前生效。注:除水暖、消防、门窗之外。收款人张建设。(12)、情况说明。(13)、逯伟出具的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的证言,我是在2013年秋天,与几个朋友吃饭时认识的殷华即翁振昌,他自我介绍说,他是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师,听说我有个工程想和我见个面说说,我问他有什么能证明,他从包里拿出一个手提电脑打开后让我看他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另外资金也没有问题,他北京还有一辆宝马X6在工地上用,可以合作做工程,他出资金。我说行。过了几天我和他谈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的锦绣仿古一条街的工程,我同意他帮我谈此项工程。大概2013年11月份或12月份,我带着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军分公司的全套手续和全权委托与殷华一起去梁园区政府洽谈业务,递上委托书和手续后由殷华一直和领导洽谈,我在外面等,自此一直都是殷华和梁园区领导接触,他们具体谈话的内容我不太清楚,殷华说已经同意把锦绣仿古一条街给咱们了,这是合同样本,你去公司盖章,盖完后我给领导送去。没几天他就把所签的合同拿过来两份(双方各两份),说4月16号开工,由于4月16号下雨未能进场,改到4月19号进场,在4月19号中午殷华说领导临时通知,仿古工程不让做,由于以前仿古一条街的建筑队说不赚钱,向领导要求他们做,领导同意,给幸福社区的工程说马上就开工了,工程量比仿古一条街大三万平方左右。我问他什么时候能开工,不行找政府来退钱,他说领导说了土地赔偿有一点纠纷,在协调,马上就开工了,我让他抓紧时间办。然后他就一而再,再而三的往后推,中间我问他好多次,不行就算了。他说这样吧,你工程别干了,你交的50万现金工程开工我给你,赚钱后也不亏你。我和爱人商量后,将钱退出来了。殷华说让我出一份声明,他给样式让我写好后(两份)转交给他,我写好后托林建立转交给他了,我就没有再过问,直到幸福社区第七标段招标时,给我打电话说必须你回来,到场办手续,我回来后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了业务,由于到场时间晚了十分钟,此标段流拍,所有此标段的标书均在我家。金某称其是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与连霍高速商丘至兰考段土建三标合同段项目部签过任何合同。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4年11月初,我的朋友王同正告诉我张建设有工程,可以给我介绍,如果我接下工程,得给他一些小活干,我说可以。我生意干的较小,怕我自己干不了,就联系了朋友高某,他的生意大,实力强,可以合伙干。第二天,王同正领着我和高某、技术员到了张建设办公室,当时张建设说他在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有工程,是集聚区幸福社区7#楼,价值4500多万元,张建设给我们看了工程图纸、框架协议后,高某同意接这个活。张建设让我们看的幸福社区7#楼的图纸,框架协议是瑞恒公司和集聚区管委会关于幸福社区工程双方签的框架协议,图纸和协议都在张建设手里,我们给他要,他不给,张建设还给我们看了河南省瑞恒建筑有限公司和张建设签的委托书及瑞恒与张建设签的幸福社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我用手机只拍照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两页纸,我打印出来了,已提供给公安机关。高某同意接这个活以后,我和高某多次到张建设的公司智富联盟找张建设谈这个工程,张建设叫交260万的保证金,工程款按08定额,下浮九个点,我和高某商量最多交100万保证金,张建设说想干这个工程的人很多,当时在场的还有殷华,张建设介绍说是项目负责人,殷华对我们说,这个工程可靠,交过钱十来天就可以进入工地干活,反复讨价还价后商定交150万的保证金。2014年11月20号在张建设的办公室里,高某和张建设签了幸福社区建设框架协议,甲方: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代表是殷华签的“金某”名字,乙方是高某签的字。签协议当天张建设叫高某第一次交了20万,汇到张建设的农村信用社卡里(账号62×××18),殷华之所以签“金某”名字,当时是张建设叫殷华签的字,他说原来的合同也是殷华签金某的名。汇给张建设20万元以后,张建设多次给我和高某打电话要再交钱,我和高某也多次催张建设叫我们进工地,张建设叫我们过去协商,2014年12月10号,在张建设的办公室里,张建设叫我们再交一部分钱,2014年春节前一定开工,若不开工退回全部定金,我们考虑一下,当时我心里不踏实,不想叫高某再交钱,但是殷华一直忽悠高某,并出示一份集聚区与瑞恒签的工程合同(就是所谓的大合同,约有十几页,我要一份复印件,张建设、殷华都不给,我要拍照,殷华也不让,我硬拍了盖有集聚区和瑞恒公章的一页,打印出来了,已提交公安机关。),高某又交了20万元。于是让张建设打了个40万的收条,紧接着就在张建设财务室用他的POS机刷卡20万元汇到王春霞账户上(10×××57),之所以汇到王春霞账户上是张建设指定的账户,叫汇到他媳妇王春霞的账户上的。也是张建设叫用POS机刷卡的这40万是高某的钱,也是从高某的账户汇到张建设和王春霞账户上的,有汇款凭条。我们交过40万以后,一直不开工,张建设总是以集聚区差个手续没有办完等理由往后推,我们就要求退款,后来就找不到张建设人了,到2015年2月份,也就是过年那几天,我听说张建设因为集资被开发区公安局关起来了,殷华是一直找不到。我去过张建设殷华所说的工地,也打听了,产业集聚区幸福社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曾经流标了,现在还没有招标。张建设有40多岁,干个智富联盟公司,手机号:133××××8848。殷华有40多岁,不知道他真名,张建设介绍殷华是幸福社区项目部的负责人。(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与李某的陈述基本一致。(3)、被害人逯伟的陈述。2014年6、7月份,我通过魏慧丽介绍认识了张建设,魏慧丽是我邻居,是张建设智富联盟的理财经理,当时魏慧丽说张建设在西郊有工程,她可以介绍我从张建设手里接活,没有隔二天,魏慧丽给我打电话叫我过去见张建设,我自己赶到睢阳大道智富联盟公司见的张建设,见面后就开始说工程的事,张建设说工程是幸福社区7#楼,位置在邓斌口南地,工程是高铁安置房,政府工程,张建设还让我看了一份协议或者合同,我记不清了,但肯定是中天银都公司和产业集聚区签的。第一次见面就谈到这,我们互留了电话号码,中间又谈了几次,刚开始叫交90万保证金,我没有同意,最后谈到60万保证金,我分二次给了张建设30万元现金,第一次给20万元,第二次10万元,都是在张建设的公司办公室里给他的,当时魏慧丽在场,她可以证明。当时我凑不够恁多钱,我给张建设打了借30万元的条,张建设给我打了收到60万元保证金的条,我借他30万,利息4分。我给他钱后,张建设以中天银都公司的和我签了幸福社区7#楼大清包工程承包合同,总共二份,我手里一份,复印件已提供给公安机关。张建设给我出示的产业集聚区和中天银都的协议或者合同,我没有,张建设没有给我,我也没有复印。就是因为张建设出示了这份东西,我才相信他了,给他打了30万元。合同上说的是2014年8月4号开工,到期后,张建设找种种理由借口往后推,到了9、10月份,我从张建设那借了10万元,期限一个月,当时张建设给我卡里汇了94000元,我给张建设打了10万元的条,等于张建设吃我6分的利息。到了2015年1、2月份,在产业集聚区民主路路北的办公室里,我把张建设王春霞逼急了,他们又给了我4万元,案发后又还给我16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建设的供述和辩解。我是通过我朋友金某认识的殷华即翁振昌。2014年11月、12月份,我和殷华伪造了梁园区产业集聚区与瑞恒建筑公司关于幸福社区7#楼工程协议和中标通知书,让李某和高某相信确实有这个工程,骗取了他们40万元的保证金。2014年10月份,当时我智富联盟公司拿理财人的钱,理财人要的急,殷华为了接集聚区的活,借了我100多万元,我催殷华多次抓紧把这些钱还我,他说接下集聚区的工程就有钱还我了,一直拖着不还,我们商量着以集聚区幸福社区7#楼工程的名义,让接活的人交些保证金,用来还一部分理财人的钱,缓缓急,11月份,我通过我哥的同学王同庆介绍认识了干工程的李某、高某,他两想接这工程,殷华和我利用集聚区管委会给瑞恒公司下达的幸福社区工程框架协议产业7#楼的工程,在2014年10月份,以我的名义投标了,但流标了,我和殷华伪造的有集聚区管委会给瑞恒公司下达的中标通知书,还有集聚区管委会和瑞恒公司关于幸福社区工程的框架协议以及工程施工合同,让李某、高某交了40万保证金,我用于偿还智富联盟公司的理财人的本金或者利息,或者用来购买化妆品了。中标通知书是殷华伪造的,集聚区管委会的章也是殷华盖好的,管委会主任赵启祥的名字,是我模仿赵启祥的笔迹签的;集聚区和瑞恒关于幸福社区工程框架协议是殷华打好、盖好章后拿过来让我签的赵启祥的名字,这个框架协议我和殷华只叫李某高某看看,没有给他们;集聚区和瑞恒签的幸福社区施工合同,也是殷华提供的,上面的赵启祥的签字是我模仿签的。这个合同当时也没有叫李某高某拿,可能他们用手机拍照了。在庭审中被告人张建设辩解称上述40万元是翁振昌还自己的欠款,是翁振昌让李某和高某将钱汇给自己的。我认识逯伟,他是通过我的业务员魏慧丽找我接工程,在2014年7月份,逯伟一直找我想接集聚区幸福社区的大清包工程,我给他看的是中天银都建筑工程公司和集聚区管委会签的框架协议,叫他叫90万的保证金,中间逯伟和殷华谈价钱,最后谈到交60万,逯伟的钱不够,他分二次在我办公室里给我30万现金,剩下的30万逯伟给我写的借条,到了10月份左右,逯伟看工程干不成,他向我要钱,我先后退给他十几万了,案发后已经将保证金全部退给了逯伟。我给逯伟出示的是中天银都建筑有限公司商丘建军分公司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的幸福社区工程框架协议,这份协议是殷华和金某给我的,当时我不知道是假的,集聚区管委会幸福社区工程是2014年10月份招的标,既然2014年10月份招标的,2014年7月份我怎么会有中天银都公司和集聚区管委会签的幸福社区工程协议是我不懂工程,是殷华和金某给我的。(2)、被告人翁振昌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份,我和张建设利用伪造的中标通知书及幸福社区7号楼工程建设框架协议骗取李某40万元钱保证金,当时在张建设智富联盟的办公室里,张建设拿给李某和高某(李某的生意合伙人)看的假协议有假的中标通知书、幸福社区工程建设框架协议及开工令、工程图纸,具体出示的哪一份框架协议我不清楚。有中天银都公司和集聚区管委会签的幸福社区工程框架协议及开工令,还有瑞恒建筑公司签的幸福社区工程框架协议。中标通知书是我在2014年11、12月份,张建设叫我伪造个中标通知书,一是理财公司的理财户要帐逼的急,有个这可以糊弄要帐的,二是有个中标通知书,容易骗想干工程的钱,于是我在电脑里找着工程中标书的格式,把内容填好,打印出来交给张建设了,中标通知书上面的“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章是张建设伪造的。2014年7月份,我和金某商量着伪造一份幸福社区工程框架协议,这样的话容易骗想干工程的钱,于是我在网吧的电脑上设计好协议,金某修改后,我拷到U盘里到街上的打印社打出来的,打出来后我交给金某了,隔二天,金某拿过来让我签字,当时框架协议上已经盖好章了,盖有“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章,有“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建军分公司合同专用章”,我在协议上签的“金某”名字,协议上面“赵启祥”的名字以及“2014年7月18日”拿过来都有,应该是金某签的字。附带的工程开工令是我从电脑里打印出来的假的,开工令上面的章是2014年8月份,我和金某在金某的车上,金某的司机刘伟从手刹的位置拿出来两枚章盖上的,一枚“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章,一枚“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建军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章,瑞恒建筑公司与集聚区管委会签关于幸福社区工程框架协议是张建设伪造的,我不清楚,我印象中的情况是:当时张建设和李某、高某谈幸福社区的工程,好像出示的是这份协议叫老高他们看,我只是顺便看一眼,记不清了。程框架协议和工程开工令是张建设叫我和金某伪造的,因为当时我们三个人手里都没有钱,想着有个啥协议的话,容易骗想接工程的人的钱。程框架协议和开工令后来张建设拿走了,在2014年12月份左右,张建设通过中间人认识了李某,李某是干工程的,当时李某多次到智富联盟找张建设想接工程,我也在场,先谈交保证金260万,李某没有恁多钱,张建设说的意思价钱可以少,条件可以放宽,想干这个活的人也很多,我说的是这个活可靠,交了钱十来天都可以进工地开工,最后李某交了40万定金,这40万定金张建设拿走了,我承认我帮助张建设欺骗了李某。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建设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金某借据三份、翁振昌借款单一份。2、金某转让声明。3、梁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结算票据、焦炉鑫个人银行业务转账回单。4、录音资料四份。5、张建设控告书。6、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言。以上证据主要证明目的被告人张建设主观上一直相信涉案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张建设作为受害人对金某、翁振昌提出了控告并在2015年3月25日在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进行报案。上述证据达不到证明被告人张建设不但无罪且是被害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设、翁振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张建设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建设不知道涉案合同系伪造、一直相信工程真实存在、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建设、翁振昌对利用伪造的通知书、协议及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有多次详细供述及张建设亲笔书写的供述、悔过书证实,以及被害人李某、高某、逯伟的陈述直接证实,且有证人金某的证言印证,另有有关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张建设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建设系自首,并退赔部分被害人赃款且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振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翁振昌系自首、从犯,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翁振昌系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而非主动到案,不能认定其系自首,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关于被告人翁振昌系自首,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翁振昌系从犯,认罪、悔罪属实,该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翁振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00元责令退赔。(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建设的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被告人翁振昌的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兵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