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世学与纪长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学,纪长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563号原告陈世学,男。委托代理人李飞,系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长胜,男。本院在审理陈世学与纪长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陈世学预交),由原告陈世学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