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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志勇、缪云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法定代表人:曹国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琴、裴华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中联大厦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苏志兵。被执行人:苏志勇,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某村,某号码。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志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付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若干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某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恢198号。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湛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浙江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苏佳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苏志勇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共有九宗,原执行案号分别为(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某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某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某号、(2014)深中法执字第某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湛斌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浙江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苏佳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同意如果被执行人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若干元直接汇入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号内并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用��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承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的剩余欠款责任并申请执行结案及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现申请执行人以确认已收到上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与其余关联案件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上述九案的申请执行费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