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千敲诈勒索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266号罪犯陈千,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重庆市人铜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以(2008)铜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千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0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陈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千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