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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宗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梅,宗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360号申请人黄雪梅,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宗学军,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雪梅与付红军、牛丽娜、曹鹏宇、宗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雪梅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宗学军在铁路的工资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曹鹏宇在铁路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黄雪梅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宗学军在铁路的工资在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