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郑海军、卢小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郑海军,卢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794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磐安县新里街7号。法定代表人:郑福贵,局长。被执行人郑海军,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卢小志,女,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海军、卢小志计划生育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金磐行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海军、卢小志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郑海军除银行存款15225.88元(已冻结该帐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发现卢小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7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