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焦全民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全民,许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焦全民,男,系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仁兆中学教师,住山东省平。被执行人许海青,女,无业,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全民、许海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作出(2016)鲁011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焦全民在农业银行平度支行6228480246069921368账户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焦全民在平度市公安局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8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