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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常邵先与陈贵红、史顶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邵先,陈贵红,史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201号申请人:常邵先,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陈贵红,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史顶宏,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常邵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贵红、史顶宏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华夏商都8-9(a、b、c)号楼1-2层3号商业用房、蚌埠市华府天地家园1号楼3单元4层402号房屋及怀远县荆山镇新上村的怀远县华富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房地权怀自第203677号)各一处,查封怀远县华富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安徽齐发塑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并已提供胡萍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禹王路中段禹王花园3#3602房屋(房地权怀私字第××号)及怀远县禹王路中段禹王花园小区4#1102房屋(房地权怀私字第××号)各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邵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贵红、史顶宏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华夏商都8-9(a、b、c)号楼1-2层3号商业用房、蚌埠市华府天地家园1号楼3单元4层402号房屋及怀远县荆山镇新上村的怀远县华富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房地权怀自第203677号)各一处。查封期间交由陈贵红、史顶宏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怀远县华富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间交由怀远县华富米业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查封安徽齐发塑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间交由安徽齐发塑钢科技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四、查封胡萍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禹王路中段禹王花园3#3602房屋(房地权怀私字第××号)及怀远县禹王路中段禹王花园小区4#1102房屋(房地权怀私字第××号)各一套。查封期间交由胡萍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36号之一申请人:李道票,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马城镇庙前新村35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06091917。被申请人:刘广桂,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支湖村刘郢21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311073578。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13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广桂所有的“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杨祖义所有的“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素勇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广桂所有的“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六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