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刘新华与被执行人周小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华,周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华,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周小东,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住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新华与被执行人周小东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小东于2016年10月24日前给付申请人刘新华案件款476万元,但被执行人周小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小东在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有3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小东在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泽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