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南为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南为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9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负责人:吴招程,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浩浩,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为国,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南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一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