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旺甫、广西鹿寨北林胶合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旺甫,广西鹿寨北林胶合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李旺甫,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广西鹿寨北林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建中西路61号(华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肖文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旺甫申请执行广西鹿寨北林胶合板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旺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104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鹿寨北林胶合板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一批(已查封),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因为所查封的财产目前无法变现,其他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卿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