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钟松林与巫溪县商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松林,巫溪县商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972号原告:钟松林,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职工,户籍地巫溪县上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商务局,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法定代表人:徐正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军(特别授权代理),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松林与被告巫溪县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钟松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松林撤回对被告巫溪县商务局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钟松林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