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国元与被执行人黄刚督促程序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元,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尹国元,男。被执行人黄刚,男。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督24号支付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负担支付令申请费230元,执行费350元一案中,因黄刚现在未在宁陕县居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待黄刚来宁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