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0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后春与李安邦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后春,李安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0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杨后春,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喀什市。被申请执行人:李安邦,男,1966年3月3日出生,现住喀什市。本院在执行杨后春与李安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后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101民初1389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迎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新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