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7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光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光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450号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现代城银座七层。法定代表人:赵长青,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光军,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光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