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冬花、刘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冬花,刘韶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636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工业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被告:肖冬花,女,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刘韶春,男,1956年3月8日生,汉族。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冬花、刘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7元,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剑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