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东与肖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肖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161号原告胡东,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理人邹贤利,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肖厚芳,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诉被告肖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胡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东负担。审判员 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