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成与邢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邢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601号原告高成,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邢卫东,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与被告邢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邢卫东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其他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