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耀舟、黄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舟,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545号申请执行人:陈耀舟,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黄磊,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陈耀舟与黄磊(2016)浙0282执412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962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637.50元、执行费794.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