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黄振超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536号原告:黄振超,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7379号。原告黄振超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黄振超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复制4401118201427681号交通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加盖专用章后向原告送达。经查询,前述挂号信已于2015年11月23日成功签收。截止2016年1月25日,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前述申请未依法进行任何处理和答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等规定。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4401118201427681号交通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公开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实质是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被告对该申请亦已致电告知原告相关情况,故原告本次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振超的起诉。原告预付的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