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344宋国权申请执行向小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权,向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权,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湖南涟源人,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向小雨,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宋国权与被执行人向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如下:“限被告向小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宋国权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止,按月利率2%计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向小雨承担”。因被执行人向小雨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向小雨的位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广场社区**幢**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向小雨的位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广场社区**幢***号的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725执3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田筱锋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典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