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成忠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罗小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忠,罗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成忠,男,193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北站退休职工,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之女):罗翠容,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小强,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61队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3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小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小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通川支行XXXXXXXX帐户上的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罗小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通川支行XXXXXXXX账户上的385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成忠的到期应收债权38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罗小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