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卢建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建全,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5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建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建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卢建全下班后见闽侯县南通镇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卸货棚内停放着一辆蓝色隆鑫牌宁C×××××三轮摩托车,且四下无人,遂上前将该摩托车推走。由于车辆较重无法推回去,被告人卢建全将该摩托车暂时停放在市场的一个角落。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卢建全叫来一辆摩的司机帮助其将三轮摩托车推回去。两车行至陈厝村卫星路段时,被被害人陆某发现并拦截。随后,被告人卢建全被闽侯县公安局南通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被盗三轮摩托车于2016年5月8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陆某。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三轮摩托车价值约人民币39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建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被告人卢建全的供述和辩解;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三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登记信息、行驶证、视频监控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建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卢建全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并结合考虑四川省渠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卢建全社区矫正环境好适宜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卢建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建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菁菁人民陪审员 马守锐人民陪审员 杨大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叶玲附:本案适用��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