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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大江与所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江,所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899号原告:周大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所永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周大江与被告所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周大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大江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