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大江与所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江,所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899号原告:周大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所永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周大江与被告所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周大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大江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