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89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心与平顶山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得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得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少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105执8960号之四本院在执行王心与平顶山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得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得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心申请将王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少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写明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院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