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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吴海君、刘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国祝。原审被告:刘晴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吴海君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刘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海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