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26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峰非法占用农地,李见喜、王四旦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峰,李见喜,王四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83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峰,男,自2014年01月起担任礼县石桥镇圣泉村村委会委员、主任,住礼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12月14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见喜,男,2013年11月起担任礼县石桥镇圣泉村党支部委员、书记,礼县石桥镇第三届人大代表,住礼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6年5月5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因李见喜系人大代表,本院已将对被告人李见喜进行审判的情况报告石桥镇人民代表大会。被告人王四旦,男,自2014年1月起任礼县石桥镇圣泉村村委会委员、副主任,住礼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6年5月5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见喜、王四旦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悌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峰、李见喜、王四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南峰、李见喜、王四旦担任圣泉村村委会委员、村干部期间,该村部分村民将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转租给被告人南峰及本村村民杨某2,用于非法采砂、堆砂,致使圣泉村大量耕地被严重破坏。经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测绘,截止2015年5月,被损毁耕地面积达56.40亩。以上耕地被非法占用、使用期间,被告人南峰、李见喜、王四旦玩忽职守,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大面积耕地被长期损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另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南峰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从礼县石桥镇圣泉村村民谈某1、严某1、谈某2、丁某1、南某1等13户村民处租得土地约21亩,并在该承包地上开设“顺鑫砂场”进行采砂。2015年5月,其砂场因非法采砂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2015年6月经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测绘,确认“顺鑫砂场”的占地面积为43.5亩,2016年6月21日经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对“顺鑫砂场”破坏的耕地鉴定,被告人南峰经营的“顺鑫砂场”违法占用耕地2.9047公顷改作它用,造成土地耕作层6-10米深的破坏,致使土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南峰对其采砂期间损毁的土地进行了复垦。上述事实,被告人南峰、李见喜、王四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督办案件通知书、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礼县石桥镇圣泉村党支部书记李见喜、村委会主任南峰、副主任王四旦到案经过的说明、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李见喜、南峰、王四旦户籍证明,中国共产党礼县石桥镇委员会证明、会议记录,证人谈某1、闫某1、谈某2、丁某1、南某1、谈某3、谈某4、韩某1、谈某5、谈某6、赵某1、谈某7、杨某1、蒙某1、杨某2、韩某2、张某1、李某1、李某2、高某1、罗某1证言,说明,解放军三〇二医院诊断证明,石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石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图、礼县国土资源局说明,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礼县石桥镇损毁耕地恢复治理方案报告及资质证书,图片5张,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巡查日记、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供电的通知、保证书、查封照片复印件、违法案件会审记录,合同书,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查规划室耕地破坏情况勘测技术报告、陇南市国土资源局陇国土资发[2016]216号关于礼县南峰砂场耕地破坏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南峰占用耕地43.5亩用于非法采砂,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所占43.5亩农用地大量毁坏;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委员,在职权范围内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工作草率马虎,致村集体土地受到严重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玩忽职守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南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见喜、王四旦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委员,在职权范围内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工作草率马虎,致村集体土地受到严重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李见喜、王四旦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见喜、王四旦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南峰犯罪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被占用耕地已恢复,挽回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三被告人无相应执法权,且在发现后去制止过,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李见喜、王四旦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南峰、李见喜、王四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某7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南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见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王四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生代理审判员  刘加莲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