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范亚芳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范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2行审102号申请人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万钦,局长。被申请人范亚芳,女。申请人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执罚字(2016)第030632号行政处罚决书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汝执罚字(2016)第030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牛莉娜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子淇